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广西股票配资一览表,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审查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的规定。本条规定是法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理程序。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前,接到起诉书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如下审查:一是经过对案卷的审查,看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审查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即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后,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应当就本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再次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他犯罪事实的意见,将本节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样规定是为确保适用简易程序的准确性,体现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谨慎态度,也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听取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开庭后,检察人员或者自诉人应当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毕后,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他的犯罪事实的意见,是否认罪,有无异议。二是告知被告人有关法律规定。由于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审判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本节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依照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有陈述权、辩护权以及与公诉人互相辩论的权利;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不同之处,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或不受送达期限、出示证据等普通程序审理规定的限制。三是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在审判人员告知了被告人本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和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被告人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上述审查核实程序,人民法院再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还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在人民法院开庭审查核实阶段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不符合本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改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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